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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 2024-07-26 15:31:59

① 香港电影分级制度的分级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直到1988年11月10日,第一部真正有关电影分级制度的法例,《1988年电影检查条例草案》才正式生效。香港也从这一天起实行 “三级制”。之后,香港电检尺度开始宽松,虽然由此导致大批渲染暴力和色情的影片泛滥成灾,不过,在另一方面,香港电影人亦获得了更为自由的创作空间,同期拍出的突破题材禁忌的佳作不断,因此,1989至1995年堪称香港电影史上最繁荣的时期。到了1995年,香港电检处将“三级制”中的二级又细分出A、B两级,即是后来所称的“四级制”,此后在香港上映的影片皆依据“四级制”接受电检,直至今日。 负责香港的电影审查的部门是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影视及娱乐管理处的娱乐事务管理科。对电影进行分级的是娱乐事务管理科下属的电影检查分部(简称电检处)。电影的评级决定,可由电影检查处的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覆审。委员会是法定机构,根据《电影检查条例》成立,有九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非官方委员,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则为当然委员。委员会将覆审了电影检查员的决定。电检处设有三个独立的检查机构,包括电影检查监督、检查员小组及顾问小组。检查员小组职责范围是:检查准备公映的影片,将影片评级;检查获豁免评级的电影;检查限制级影片录影带和镭射碟的外包装,以及限制级影片的宣传资料;核实公开发行的经评级影片录影带和镭射碟的内容,并确保其与检定版本相符;巡查电影院,执行对限制级影片观众的年龄限制;巡查影视店及各零售点,对以录影带和镭射碟形式发行的影片加以监管;协助电影检查顾问小组执行职务,使市民可参与影片评级的工作。
为使电影分级标准更能切合社会尺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定期进行民意调查,并征询由大约250名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法定顾问小组的意见。顾问小组则只是负责对电影的评级并提供意见,其成员包括普通市民、电影专业人士、法律工作者等等。顾问小组由监督不时委任的人组成,委任时由监督发给书面通知。
电影检查监督是影视及娱乐管理处处长,由行政长官任命对行政长官负责。译2002年电影分级制度民意调查的结果显示为例,绝大部分公众人士(97%)都认为现行的电影评级标准可以接受。
根据香港法例第392章《电影检查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将没有送审而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上映的话,便属于犯罪行为,经定罪后,可处罚款港币200000及监禁1年。
同中国香港相比,亚洲其它国家的电影审查制度以及制定过程也大同小异,比如日本,也是将影片划分为“普通”、“限制”与“禁止”三个主要级别加以审查管理。 第Ⅰ级:适合任何年龄的人观看;
第Ⅱ级:儿童不宜观看;
其中第Ⅱ级又分为A、B
第ⅡA级:儿童不宜——在内容和处理手法上不适合儿童观看;影片可能使用轻微不良用语和少量裸体、性暴力及恐怖内容,建议有家长指导;
第ⅡB级:青少年及儿童不宜——观众应预期影片内容不适合成分的程度较第ⅡA级强烈;强烈建议家长给予指导;影片可能有一些粗俗用语及性相关的主语词;可含蓄地描述性行为及在情欲场面中出现裸体;影片可能有中度的暴力及恐怖内容;
第Ⅲ级:只准18岁(含)以上年龄的人观看(三级片既有色情片,也有暴力片,色情三级片的比例占多数,因而一般人在提到三级片时常常专指色情片)。
香港I级、IIA级、IIB级电影对未成年人只有劝喻义务、没有强制权利,而III级片(限制级)的年龄限制则会严格按照法例强制执行,否则便是违法行为。2003年内送检分级的影片有1555部(2002年则有1944部),其中689部列为第I级影片(12部经删剪),362部列为第IIA级影片(全部未经删剪),335部列为第IIB级影片(八部经删剪),169部列为第III级影片(21部经删剪)。电影预告片、教育影片和文化影片也须送检,但无须分级。年内,这类影片共有3309部获准上映。 虽然香港电影检查条例中,仅规定任何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其影片分级标志及告示须「显眼而清楚地展示」,并无额外规定其标准大小或其配色。故出现了以下情况:
第ⅡB级或以下级别部分电影宣传数据,所显示的影片分级标志及告示,面积会较小。
第Ⅲ级电影宣传数据,所显示的影片分级标志及告示,面积会较大;有时更以红底白边标志显示。
2、‘坊间俗称的“四级电影”,是指超越第三级界线的电影,这些电影跟据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禁止在香港播映及发售;事实上并没有“第四级”这个官方评级。如果内容涉及儿童色情,在香港藏有这些影片乃违法行为。 电影《黑太阳731》在港上映时期正好赶上了香港电影审查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1988年11月10日,《1988年电影检查条例草案》正式生效,香港电影亦从这一天起实行“三级制”。同年12月1日,银都出品的《黑太阳731》有幸成为香港地产第一部正式公映三级片,同时也成为华语影坛首部三级片。它的出现是香港电影的一个分水岭(三级片的开山之作),具有跨时代的历史意义。
同年11月10日公映的日本影片《咸湿性欲治疗》为第一部在港公映的三级影片。
第一部在港公映的好莱坞三级片为洲立发行的《天使追魂》 1、成龙与周星驰虽然是香港的票房救主,但二人的电影都被香港电检处列为II级片,即儿童不宜。
按照香港电检处的分级规定,带有轻微性含意或粗鄙言语的助语词,可在IIA级影片出现,但出现次数不能太多及须配合剧情。IIA级影片在处理裸露镜头时,则必须小心审慎,不得出现露骨的情欲镜头,至于在IIA级影片中出现的暴力镜头,亦与裸露镜头做同等处理。正因为如此,成龙的影片尽管充斥着激烈的动作打斗,但因贯彻了龙哥提出的对白不讲粗口,动作不能血腥暴力的原则,真正的暴力场面并不多,因此被列为IIA级。
周星驰的影片之所以屡屡被列为IIB级,除了有些场景搞笑得过于暴力外(比如《喜剧之王》的扇耳光、《少林足球》中夸张暴力的足球之战等),主要是因为粗口太多,尤其是与性有关的。
而香港最吸金的导演王晶虽然以大拍三级片而闻名,但他却极力避免自己的影片被定为III级片,主要考虑的是影院上映数量和观众阶层问题,如果被定为III级的话,则只能在有限的几家电影院上映,同时也会失去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观众,这样一来就会影响票房收入。因此王晶能做的就是在不太影响影片的完整性的前提下尽力删减暴力和色情镜头,将他本来是III级水准的影片阉割到IIB等级上来。
2、香港艺员谢霆锋拍的第一套电影《古惑仔之少年激斗篇》是一套被评定为第Ⅲ级的电影,但拍摄的时候他只有16岁。因此根据法例,电影完成后他亦不能观看这套电影,直至一年多后,他年满18岁才可以观看。
3、韩国性感歌星电影《周末同床》在2003年香港上映时,原本被评为第Ⅲ级,后来变成第ⅡB级。其后美国片商迪斯尼公司推出删改了很多粗口的《海底总动员》来应对香港分级制。
4、大陆近年在香港上映的大片的分级情况——都是IIB
《十面埋伏》因“有些暴力场面及含蓄性爱描写” 为IIB级别
《无极》因“有些暴力场面及性爱描写”为IIB级别
《满城尽带黄金甲》因“有暴力和性爱描写”为IIB级别
《夜宴》因“有些强烈暴力场面和裸露镜头” 为IIB级别
可见这些大陆一部比一部号称空前的大片在香港都是处于“青少年及儿童不宜”的尴尬境地。 虽然香港电影检查条例中,仅规定任何与影片有关的宣传资料,其影片分级标志及告示须“显眼而清楚地展示”,并无额外规定其标准大小或其配色。

② 怎么描述电影院的工作性质

1、安全管理
影院在成立之初就需要确立以总经理为总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影院特点的感谢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培训制度、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用火、用水、用电制度、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管理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库房消防安全、消防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奖罚制度、消防安全紧急预案等等。
2、清洁工作
影院的清洁区域,要与清洁服务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划分,清洁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范围地面、墙面、屋顶、洗手间等。确定影院的清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时间、清洁频率、清洁效果描述等。
3、场务工作
场务工作是整个服务工作的非常重要的环节。观众的进场/散场组织工作、观众在观影工程中的安全保障、舒适程度以及放映质量的监督等,都是场务工作的内容。
4、卖品工作
卖品是影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售卖的商品主要是爆米花、软饮料、糖果、冰淇淋、电影后产品等,卖品不但提升观众的观影情趣,还增加影片的附加值,在影院运营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需要建立起对卖品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卖品设备的 使用和维护制度、卖品库房的管理制度、盘点制度、卖品对影片的促销活动等。
5、值班管理
值班管理对影院运营过程中的值班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包括检查值班经理开店、闭店、交接班和结款等方面的工作流程。
6、放映管理
放映工作是整个运营工作的核心,是电影院经营管理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放映员对放映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放映部门工作完成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转。
7、营销工作
电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做好电影的营销,没有定式,需要我们不断的创新。影院经营者要做好影片宣传、会员管理、团体销售、影片排片、多种票价的组合、电影广告等等各方面的营销工作。

③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④ 电影院是如何运作的

首先得了解电影的分账制度是怎么运行的,目前国内实行的是分院制。也就是说电影院必须要加盟同一条院线。加盟后才能获得影片的密室。这时候影片才能实现放。院线收入占40%。影院占55%。其余的要上交院线。

⑤ 电影配额制度是什么

配额制度 (QUOTA),最常见的一种电影保护政策,规定进口影片与本国影片要成一定比例。

电影审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对影片的内容和技术进行审查。

(5)电影院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扩展阅读:

电影表现手段:

电影是一种以现代科技成果为工具与材料,运用创造视觉形象和镜头组接的表现手段,在银幕的空间和时间里,塑造运动的、音画结合的、逼真的具体形象,以反映社会生活的现代艺术。

电影能准确地“还原”现实世界,“展现”虚拟世界,给人以逼真感,亲近感,宛如身临其境。电影的这种特性,可以满足人们更广阔、更真实地感受生活的愿望。

电影的帧速率一般是24帧每秒,随着技术的提升,即将出现48帧甚至60帧每秒的电影。

⑥ 院线制的中国院线制的发展历程

解放后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电影发行放映体制一直是“统购统销” + “层级发行”模式,即大小制片厂生产影片后一次性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入输出公司(简称中影)买断,后者再分别经按照省、市、县这样的行政层级的发行公司发行到各电影院。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不适应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对我国电影工业的萎靡必须承担一定责任。并且自1984年开始电影制片不再由国家统一拨款,电影的发行放映也需要一个与之配套的市场机制。
我国电影发行放映改革先后经历两次重要时期,其标志年份一是1993年,以《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业内常称三号文件)和《电影行业机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为主,辅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影片购销暂行办法》等政策出台为代表;二是2001年,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业内常称1519号文)等政策为代表。
1993年正式出台的相关政策里面并没有谈到“院线”,但是院线制的起步却与此次电影机制改革紧密相关。此阶段的电影机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电影制片厂自办发行,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把影片直接销售给各省和省以下的电影公司,可以和发行部门实行发行收入分成(这开始了早期的分帐发行机制)。此举在很大程度上对电影发行起到了很大的改革促进,但是对放映的影响有限。因为电影院仍是国有,被纳入地方行政管理范围内,加上电影院设备和管理落后,因此整体发行成本较高、发行混乱,省级电影发行公司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中影公司在地方上获得垄断性。电影发行和放映是一个整体,相互制约,分帐发行和院线制度以及多厅影院等都紧密相连,由于我国当时无法建成院线,制片厂由面对一个垄断性的中影改为32个垄断性的省级电影发行公司,所以改革的成效有限。正是基于这样,2001年才出台进一步的深化电影改革意见,并促进院线建立。
市场竞争却使得一些先行者在1995年前后就开始了院线制的探索,摸着石子过河,付之具体实践。其中包括福建、上海、四川等地出现了第二发行渠道,这些发行渠道所面向的主体影院构成了独立于省级发行公司所控制的影院以外的“院线”,因此某些省出现了这种院线雏形。最关键的是,这种模式即省内电影院联营代表了我们对院线的认识。
2001年12月18日广电总局和文化部颁发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院线制将成为我国电影发行放映的主要机制,10条细则中4条用于明确院线的建设和发展,其中包括带有行政色彩的政策:
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模式,变单一的多层次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城公司供片;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组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院线;鼓励有实力的院线跨省经营。凡是在2002年6月1日之前没有形成院线的地方,将停止向其供应进口分帐影片(经批准的地区除外)。2002年10月1日之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要率先组建两条院线,否则将停止向其供应进口分帐影片。 组建院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1)10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的专业影剧院,其中实行计算机售票的影院不少于8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8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省内院线,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2)15家以上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且影剧院分布在不同省级区域的专业影剧院,其中计算机售票不少于10家或者年度票房不低于1000万且电影专项资金如实上缴,可以发起组建一条跨省院线,协商跨区域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后,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向有关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批件。(3)一个省的院线组建最多不超过三条。以签约形式组合的院线,签约期不少于3年(含3年)。一个影院只能加入一家院线。签约期满后,可以重新进行选择。
这种改革一方面是基于1993年政策推动的改革并不彻底,新的地方垄断和中间发行环节仍然导致机制不畅;一方面是推动国产片的生产发行放映的任务日趋紧迫。院线制改革总体上再次将原有产品流通链条中的“发行”一节缩减,在院线中包含了一个发行主体和若干影院,而各电影制片厂和中影直接面对院线发行,以期达到减少发行层次,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三方利益。由于对院线公司的运营管理有具体审核要求,尤其是国产片放映时间要达到2/3,这样不仅仅有利于发行放映的管理,对于电影生产会起到直接促进。
据中国电影集团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消息,截至2002年6月1日,已批准成立的30家省内和跨省院线,含电影院846座,1536块银幕。新疆、内蒙古、宁夏、青海等9省、自治区获准缓建院线。